阿飛搖號多年,一直沒有取得廣州市的購車指標,直到遇上旭仔。旭仔剛搖到號,暫時沒有購車打算,兩人一拍即合,達成協議,約定阿飛每月支付500元租金給旭仔作為車牌使用費。
于是,阿飛出錢買了車,將車輛過戶登記在旭仔名下。但是,阿飛在實際使用該車輛過程中,多次違章累計罰款2700元、記32分,均未處理,并拖欠租金。旭仔氣急敗壞,向法院起訴,要求阿飛返還車輛支付租金、繳納違章罰款和處理扣分。最終,法院判決駁回旭仔的訴訟請求。
本案經辦法官湯煒明指出,當事人訂立、履行合同,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,尊重社會公德,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。旭仔出租其車輛指標給沒有取得購車指標的阿飛,違反了《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》的相關規定,擾亂了廣州市對中小客車總量調控及指標管理的社會秩序,損害社會公共利益,依法應認定無效合同,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,應當予以返還。因阿飛未實際給付租金,故不存在旭仔返還租金給阿飛的問題。
涉案車輛則屬阿飛所有,現在其使用控制下,而其以旭仔購車指標取得的車輛號牌本身登記在旭仔名下,無需返還,且號牌實質是購車指標,而指標的歸屬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,應為行政機關行政管理的范疇,故法院無需處理。
關于違章罰款及記分問題,亦為行政機關行政管理的范疇,且沒有證據證實旭仔因此受損。為此,旭仔主張的全部訴訟請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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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租車輛指標損害社會公共利益
在北京、上海、廣州等地出臺小型客車數量調控政策及相關管理規定后,購車指標一號難求,且價格日益高漲,一些人借機生財,采取借名購車、暫緩過戶等手段規避購車指標不得轉讓的規定,這些故意規避相關車輛調控規定的合同,損害社會公共利益,應屬無效。
湯煒明提醒廣大購車人,請自覺遵守法律法規,明知不可為而為之,無論是購車指標所有人還是借名購車人都將承擔巨大的法律風險。
違規出租出借購車指標,購車指標所有人不僅可能會遇到指標被占用無法購置自有車輛、代他人處理違章罰款扣分的境況,更有可能會面臨相關行政機關的處罰;而借名購車人將車輛登記在他人名下,在主張車輛所有權時也會遇到障礙。